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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婚同居中财产争议如何处理?

◆解决非婚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

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,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的合伙关系。目前处理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:

1)最高人民法院(1989年12月13日)《意见》第八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,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,应一并解决。具体分割财产时,应照顾妇女、儿童的利益,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,妥善分割。”

2)最高人民法院(1989年12月13日)《意见》第十条规定:“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,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,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,同居生活前,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;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,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(84)法办第112号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(18)条规定的精神处理。”

按照该意见,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来对待,而不是共同共有,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,按个人财产处理;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。

3)最高人民法院(1989年12月13日)《意见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,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、生活而形成的债权、债务,可按共同债权、债务处理。”

4)最高人民法院(1989年12月13日)《意见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,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,分割财产时,应予适当照顾,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。”

5)最高人民法院(84)法办第112号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(18)条规定:“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,离婚时,如结婚时间不长,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,可酌情返还。”

◆案例

2006年3月,小强小丽相识并同居。2007年2月,两人共同购买一套婚房,总价67万余元,首付27万余元,剩余房款由小强进行商业贷款。首付款中有小丽父亲出资的7万元。

2008年2月,该房屋开始装修,花费10余万元,由女方出资。装修完毕后,小强小丽小丽的母亲入住该房屋,双方选定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。然而由于一些生活琐事,双方矛盾开始激化,小强待在家里的时间越来越少,甚至不回家。虽然两人关系大不如前,但小丽还是一心想和小强成婚。不料转眼到了2009年7月底,当小丽正准备着张罗结婚事宜时,小强却提出要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,并称该女子已有身孕,随后两人结束恋爱关系。

结束三年同居,情侣翻脸。同居关系结束后,小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,按小丽享有房屋28%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,并要求小丽母女在一个月内搬离。

小丽则称,房屋贷款并非小强一人在还,自己先后共计转账1.8万元给小强归还房屋贷款。除去首付7万元是自己父亲出资外,房屋的装修和家具等都是由小丽出资。同居期间生活开销也全由女方承担。所以小强主张小丽享有28%的份额”明显有失公平。小丽提出,根据双方同居期间出资情况,该房屋财产应平均分割。

【问题】

同居期间购买婚房能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?

【法理分析】

财产分割涉及同居财产分割和夫妻财产分割。法律规定:夫妻财产系法定共有,离婚时自然分割,除非有反证;而同居财产是谁的就是谁的,除非有反证才能分割。法院审判中重点关注的是:此类争议财产到底属于谁?如属于同居双方“共同购置”或者“共同创造”,那么各自所占的比例是多少?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有相应的证据。本案中,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住房,女方又出资10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。如果双方均有相应的出资证明,那么分手时,应该对房子进行全面评估。评估之后测算出各自对房子付出的比例,根据比例分配房屋产权,房子所有的一方要给对方相应的补偿。

【法院判决】

法院征求房产公司及贷款银行意见,贷款银行认为,变更贷款手续较为复杂,倾向于不变更主贷人。经小强申请,法院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,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65万余元,装修价值为5万余元。

最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,酌定小强小丽对于房屋分别享有65%和35%的财产份额。鉴于小强在房屋内享有较大的份额,且贷款在小强名下,故法院确定小强享有房屋所有权,由他给付小丽相应的房屋折价款。

法官点评:从本案可以看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,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,只能按照出资多少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酌定具体份额。同居购买婚房不能按夫妻财产分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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