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租后的房屋抵押,抵押权人能要求承租者搬迁吗?小强有一处楼房价值50万元,于2006年7月1日租给小丽居住,租期1年。同年7月15日,小强向小明借款40万元,以出租的楼房作为抵押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。2007年3月,小强欠小明的债务到期无法清偿,便与小明商议将该楼折价抵偿债务。小明取得房屋后,要求承租人小丽搬出去。小丽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不肯搬迁,双方遂起纠纷。 我国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九十条规定,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,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。订立抵押合同后抵押财产出租的,如果抵押经过登记,则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;如果抵押未经登记,则租赁关系仍不受抵押权的影响。本案中,租赁合同订立时间在抵押合同之前,因此小丽有权在该房内居住至租赁合同期满,小明不得要求其搬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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